蓄电池(组)电压低于截止电压后,恢复符合要求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对蓄电池(组)进行自动恒流充电。测量初充电流应符合蓄电池供货者规定的充电要求,充电所需时间应符合规定。断开蓄电池(组)充电电路,测量充电电压,应符合蓄电池供货者规定的恒压要求。必要时,可通过重新放电试验来验证。
试验后,采用相应的方法检查充电器,应符合国家规定。
● 逆变应急电源中直流电源提供逆变运行的能力和保证该直流电源的供电能量是至关重要的。标准规定从以下方面进行验证和考核。
▲ 应急供电时间试验是验证作为储能器件的蓄电池(组)能否满足逆变应急电源在逆变应急供电方式时提供直流电源要求的方法。试验前首先要确认蓄电池(组)已经充满电,否则,就应在正常运行方式,按照相应的充电规范和不少于规定的能量恢复时间对蓄电池(组)充满电。此时,在输出端施加等于额定容量的阻性负载,切断主电源,转换到逆变应急运行方式。逆变应急运行方式开始时,输出电压应为规定值,同时做好逆变应急电源从开始工作到停机为止的运行时间记录,其运行时间应不短于规定的应急(储能)供电时间。
在达到规定的储能供电时间时,测量蓄电池(组)的电压应不低于截止电压。
标准中对于新蓄电池进行这项试验时有一个说明,即由于蓄电池的特性,新蓄电池在初次充电后达不到满容量的状态,以至导致储能供电时间满足不了规定的要求,遇到这种情况,允许进过一个合理的能量恢复(再充电)时间后,再次进行试验。这种情况可能要反复多次,直到达到要求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