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逆变应急运行供电能力
环境温度为25℃和额定表观功率时,且以逆变应急运行方式供电,EPS应具有满足不同行业使用场所规定要求的应急供电时间。
注: 若要求考核EPS配套蓄电池的供电时间,即为对应急供电时间(储能供电时间)的要求。若不要求考核蓄电池的供电能力(如配置其他形式的直流系统),则为对逆变应急运行供电能力的要求。
● 逆变应急运行供电能力是逆变应急电源的重要指标,取决于配套直流系统配置情况。无论采用蓄电池组还是其他形式的直流电源作为逆变应急供电的直流电源,其应急运行供电能力是在额定表观功率时的应急供电时间。这里的环境温度为25℃是作为基准条件提出的,如环境温度有差异,应当根据蓄电池的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正。逆变应急电源配套直流电源的设计和选用,应满足使用场规定的所需应急供电时间。涉及到具体的逆变应急电源,在说明书或技术条件中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2、过载能力
在逆变应急运行方式,EPS输出表观功率为额定值的120%时,在正常情况下,应能正常工作3min;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抢险等),应能继续工作不少于30min。
● 逆变应急电源应具有规的过载能力,一般情况下,在其表观功率在额定输出功率的120%时,应能保证正常工作3min;如果是紧急情况,例如在火灾发生时或抢险救灾的特殊情况下,为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处理紧急事件,有效的保持一段时间的供电需求,应能在规定的过载条件下继续工作不少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