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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采用EPS(应急电源)而不可以采用UPS不间断电源或柴油发电机、第二路电的说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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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建筑电气规范和国家消防有关法规,明确指出大型建筑物,特别是公共聚集场合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用于火灾时人员的逃生与疏散。

为强化消防法的贯彻,公安部于2000年7月25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消防应急灯具》国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文,要求各省从2001年1月1日起生产的消防应急灯具必须符合GB17945《消防应急灯具》国家标准。该标准中对用于消防应急照明的应急电源做了明确的规定,指出该电源是消防应急灯具的一部分,必须符合上述国家标准,其产品属消防品必须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方准生产与销售。

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管制,公安部又于2001年6月28日下发了《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把消防应急灯具列入首批实施型式认可产品目录中,要求目录中的产品从2003年1月1日其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为此,国内许多生产消防应急照明专用电源的厂家都纷纷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申请进行该电源产品的型式认可。目前在全国各地设计院电气设计者大都按照上述要求选用上述厂家的电源进行设计,各地消防部门也都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进行消防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通过。违反上述文件要求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应该设计有消防应急照明的建筑物而没有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二是应急照明电源用UPS电源代替,三是应急照明电源用柴油发电机来代替,四是用第二路电来代之,上述电源均以不符合GB17945国家标准而未能通过消防验收,不得开业,最后业主只好重新加装消防应急照明用应急电源(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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